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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业务范围 办理汽车、工程机械抵押贷款;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; 黄、铂金饰品;股票;家用电器;高档裘皮;名贵手表;古玩字画;照相器材;以及法律、法规允许典当的其他物品财产。 所有权不清,来源不明的物品不予以办理。 二、 典当办法 1、单位凭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办理;居民个人凭有效证件办理。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提供当物来源证明。 2、收费标准:当期按月计算,每月按当金的4.5%收取综合服务费,按当金的0.5%收取利息。 三、 续当 自典当期满5日内,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当,交回原当票,开具续当当票。 四、 赎当 典当期限内,当户凭当票或续当当票及原始登记证件来办理赎当。超期部分每日加收典当金额的0.5%的综合服务费。典当期满五日内,当户既不赎当又不续当,即为绝当。对绝当物品,本行有权处理。原当票自动作废。 五、 典当行义务 典当行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,质押当物在典当期间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,典当行按照估价金额的120%进行赔偿,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质押物损毁的,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 典当行依法为当户保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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